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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柳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海平与李宝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平,李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柳民初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平,男,汉族,离石区人,住离石区教育局家属院。被执行人:李宝林,又名李保林,男,汉族,柳林县穆村镇杨家坪人,住柳林十八米街。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09)柳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人张海平与被执行人李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9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宝林所有的位于柳林县城十八米街西侧东靠南峰平西靠逯安源的四层楼房一处。现查封期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张海平申请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李宝林所有的位于柳林县城十八米街西侧东靠南峰平西靠逯安源的四层楼房一处。二、续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利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