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董泽兰与蔡开华、程雅欣、蔡孔力、宜宾市全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泽兰,蔡开华,程雅欣,蔡孔力,宜宾市全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81号申请执行人:董泽兰,女,汉族,生于1963年12月4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被执行人:蔡开华,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6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翠屏区。被执行人:程雅欣,女,汉族,生于1989年12月2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被执行人:蔡孔力(又名:何力)男,汉族,生于1988年7月24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翠屏区。被执行人:宜宾市全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上走马街38号,组织机构代码:20885037-0。法定代表人:蔡孔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3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开华、程雅欣、蔡孔力、宜宾市全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