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申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黄翠珠、孔繁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翠珠,孔繁希,骆峰,文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1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翠珠,女,汉族,1957年12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柏,男,汉族,1978年11月16日生,住江西省贵溪市,系黄翠珠、孔繁希之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繁希,男,汉族,1950年2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柏,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系黄翠珠、孔繁希之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骆峰,男,汉族,1988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捷,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再审申请人黄翠珠、孔繁希因与被申请人骆峰、文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终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翠珠、孔繁希申请再审称:坐落于南昌市××区湖滨东路××#楼××室的房产系黄翠珠、孔繁希所有。2010年黄翠珠、孔繁希花费1200万元购买该房产,至2014年9月已付按揭款280万元,房屋装修费用达400万元,且尚有4年的房产升值,但骆峰在未告知黄翠珠、孔繁希的情况下将该房产以1200万元的低价出售给文捷,文捷作为购买方亦未通过房产中介、物业或开发商联系房主,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黄翠珠、孔繁希的合法权益,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一、二审判决均未支持黄翠珠、孔繁希的该项主张,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黄翠珠、孔繁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经查,黄翠珠、孔繁希夫妻为购买坐落于南昌市××科青山湖××#楼××室房产,用该房在交通××××省府大院支行进行了按揭贷款,并办理了房屋抵押担保的他项权证。2012年5月14日,黄翠珠、孔繁希经公证委托其儿子孔祥松用万科青山湖名邸17#楼101室房产作抵押向银行办理贷款,孔祥松后向骆峰、陈志强、陈志胜借款,但黄翠珠、孔繁希没有与骆峰等人签订抵押合同,也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2014年8月18日,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公证处公证,黄翠珠、孔繁希共同出具委托书给受托人骆峰,委托书内容如下:“全权委托骆峰代为办理坐落于南昌市××科青山湖××#楼××室房产的还贷、解除抵押登记、领取他项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一切相关事宜;代为办理上述房产的买卖、过户、领证、拆迁及收取房款等一切相关手续;代为协助购房方办理银行按揭及相关事宜。委托人在上述代理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法律文书,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委托期限自即日始至上述事宜办完为止。受托人无转委托权”。受托人骆峰于2014年10月11日,通过南昌中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香溢花城分店将黄翠珠、孔繁希所有的万科青山湖名邸17#楼101室房产以总价1200万元卖给了文捷,并签订了由骆峰代理甲方(卖方)黄翠珠、乙方(买方)文捷、丙方(居间方)南昌中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南昌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商定房屋买卖价款(含装修和附属设施)为1200万元整;乙方首付甲方人民币600万元整,余款200万元通过银行支付给甲方;甲方同意在收到首付款当日内,通知乙方正式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且甲方同意在收取售房款时,必须交纳50万元交房保证金由丙方代管,在结清相关费用、相关问题协商一致时退还甲方;甲方应支付佣金30万元,该费用在办完产权过户手续的当日支付给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房屋交易过户费用、按揭费用、贷款按揭服务费由甲方承担;产权交易过户及贷款手续均由丙方代办,此房交易时所产生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由甲方承担;房屋需办理产权银行解押手续,相关费用经协商,由甲方支付200元代办费给丙方;本合同签订后二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200万元,该定金由丙方代管,甲方的房屋所有产权证及有关房屋过户资料原件交给丙方代管,丙方出具收件收据;定金在过户时应优先支付丙方佣金后,多余款项可转为过户费用或按揭费用;其他约定事项:1.丙、乙方同意甲方代理人签此合同,甲方代理人承诺已取得甲方充分之授权方可签订此合同;2.在甲方产权无继承、赠与、变更的情况下,甲方出资人民币100万元整给丙方包断该房所有过户费用、按揭费用、代办费、中介佣金等所有费用。合同签订后,文捷按约支付了800万元给南昌中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香溢花城分店,南昌中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香溢花城分店扣除了骆峰应承担的中介费、代办费、按揭代办费、公证费、他项权证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营业税额、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契税等以上各项费用的包干费用100万元后,支付了700万元给了骆峰,骆峰代黄翠珠、孔繁希向交通××××省府大院支行支付了按揭款5719620元。2014年10月16日,涉案房屋过户给了文捷。2014年11月11日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公证处公证,黄翠珠、孔繁希写下《声明书》,撤销2014年8月18日申请办理的公证书,撤销公证的委托书,解除了对骆峰的委托授权。2014年11月12日,黄翠珠、孔繁希的儿子孔祥松通过特快专递分别向文捷和骆峰邮寄了解除骆峰委托授权的告知书。后黄翠珠、孔繁希以骆峰违反其意愿,骆峰、文捷的恶意串通行为致使其所有的房屋被出售和过户为由提起了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骆峰、文捷支付除银行按揭款以外的实际售房款630万元归其所有。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一、二审判决认定上述基本事实有2012年5月14日公证书、2014年8月18日公证书、2014年11月11日公证书、黄翠珠、孔繁希出具的《委托书》及《声明书》、邮寄快件存根、《南昌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文捷转款800万元的银行交易凭证、房产交易情况明细单、不动产买卖发票、他项权证费发票、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发票、纳税证明、南昌中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交通银行汇款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并非缺乏证据证明。黄翠珠、孔繁希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二)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二审判决依据查明的事实,认为骆峰主张的黄翠珠、孔繁希以案涉房屋为其子孔祥松向骆峰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不成立,且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黄翠珠、孔繁希同意以该房屋出售款为其子孔祥松向骆峰清偿债务,案涉相关证据《委托书》、《协议承诺书》等亦未约定以售房款清偿债务,黄翠珠、孔繁希与骆峰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故本案诉争购房款应归委托人黄翠珠、孔繁希所有,并纠正一审判决部分判项,改判由骆峰向黄翠珠、孔繁希支付128.038万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黄翠珠、孔繁希主张文捷、骆峰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证据证明,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二审判决遂不予支持,适用法律亦无不当。黄翠珠、孔繁希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综上,黄翠珠、孔繁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翠珠、孔繁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熊 伟审 判 员 胡爱菊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毛盈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