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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胜与张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张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690号原告:李胜,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张书生,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岚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诉被告张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李胜承担。审判员  王连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