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9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岩敏、孟茜茜与顾惠明、顾云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敏,孟茜茜,顾惠明,顾云娣,昆山市民安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434号原告:王岩敏,男,汉族,1981年11月15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孟茜茜,女,汉族,1983年3月23日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洋,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二原告。被告:顾惠明,男,汉族,1968年11月4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顾云娣,女,汉族,1942年11月28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惠明,系其儿子。第三人:昆山市民安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古城北路4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9670632K。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学元,昆山市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岩敏、孟茜茜与被告顾惠明、顾云娣、第三人昆山市民安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对本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昆山市民安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敏、孟茜茜撤回对第三人昆山市民安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李加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殷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