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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恢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火元、张晓平与王金芳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火元,张晓平,王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恢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火元,男,汉族,1944年8月18日生,住昆山市。申请执行人张晓平,男,汉族,1989年5月20日生,住昆山市。被执行人王金芳,女,汉族,1967年4月5日生,住昆山市。申请执行人张火元、张晓平与被执行人王金芳继承、析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昆千民初字第0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金芳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火元、张晓平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6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苏0583执2555号,2016年11月29日该案予以程序终结。后因被执行人王金芳所有的(登记在张和荣名下)位于昆山市千灯镇炎武西路XX号楼XXX室的房产进行拍卖,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王金芳发出执行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王金芳所有的(登记在张和荣名下)位于昆山市千灯镇炎武西路XX号楼XXX室的房产,本案执行到位款项481706.98元[扣除执行费8409.7元,余款473297.28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含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评估费3240元)]。另对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部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还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车辆等财产信息。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王金芳名下除一辆车牌号为苏E×××××号车辆(该车辆本院尚未实际控制,暂无法进行处置)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火元、张晓平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金芳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同意对该案尚未执行到位的部分予以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王金芳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王金芳所有的房产已被拍卖,其名下的车辆本院尚未实际控制,暂无法进行处置,此外,被执行人王金芳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中尚未执行到位的部分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千民初字第071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执行到位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金芳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张火元、张晓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徐小艾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人民陪审员  高晓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飞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