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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刑终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郭彬彬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彬彬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终652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彬彬,男,1989年2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安陆市,住武汉市蔡甸区。因妨害公务于2016年10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辩护人王铂,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彬彬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鄂0114刑初1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彬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0月22日11时许,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奓山街派出所民警秦某和协警李某1根据上级安排,对奓山街星光社区星光网吧的上网人员是否如实登记身份证信息进行检查。当民警秦某要求正在上网的被告人郭彬彬出示身份证时,遭到郭彬彬拒绝并辱骂,并要求民警出示工作证。民警秦某向其出示工作证表明警察的身份后,郭彬彬仍然不配合民警检查,在网管人员魏某劝说下,郭彬彬将身份证交给魏某。郭彬彬仍然质疑并谩骂民警,于是民警秦某口头传唤郭彬彬到奓山街派出所接受调查,郭彬彬拒不服从民警的传唤。于是民警秦某准备对郭彬彬强制传唤,郭彬彬拿起手机朝民警秦某的头部打了两下。协警李某1配合民警秦某对郭彬彬进行强制传唤,被郭彬彬甩倒在椅子上。后郭彬彬被随后赶到现场的民警带回派出所。经鉴定,民警秦某及协警李某1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事实方面的证据:1、物证。蔡甸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沈某、李某4出具的被告人郭彬彬使用的手机的物证照片2张。证明被告人郭彬彬作案使用手机的外形特征。2、书证。(1)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政治处出具的一份《证明》。证明被害人秦某为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奓山街派出所民警。(2)《蔡甸区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证明被害人李某1在蔡甸区分局奓山街派出所从事治安维护协管工作。(3)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蔡公(治)行决字[2016]1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6年10月22日,被告人郭彬彬因防害公务被行政拘留十日。3、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2日11点多钟,我在星光小区的星光网吧上网,当时我坐在37号机上网。我当时看到了有派出所的两名警察来网吧检查,当检查到我前面一排左边的一个伢的身份证的时候,警察要求他出示身份证,这个伢极不配合,他理都不理,后来当他掏身份证的时候,嘴巴里还骂骂咧咧,警察就要求他放尊重些,他也不理。嘴上还说警察是假的,后来警察就要求他到派出所去,他不理,还反手朝那个戴帽子的警察太阳穴打了一下,在两个警察准备带他走的时候,这个伢就朝那个警察打了几下,再后来,你们派出所的又来了两个警察,就将他给带走了。我知道他们是奓山派出所的民警。而且他们当时穿了警服,脖子上挂着证件,很明显是警察。(2)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2日10点多钟,我在星光小区的星光网吧上网,我坐在网吧里面的那个小房间里面打游戏,大概到了11点多钟,我听到外面有吵架的声音,我连忙从房间里出来了。我到了网吧大厅看到两个穿着警服的警察要求一个坐在电脑前上网的年轻男子出示身份证,并叫他起身接受检查。那个年轻男子就不起来,身份证也不拿出来给警察检查。同时嘴巴里还在骂,还说“我怀疑你们两个是假警察。”然后其中一个警察就把脖子上用绳子挂着的工作证一样的东西给他看了,那个年轻男伢看了之后还是不接受检查,还掏出手机说要报警,有一个警察说:“你可以报警,但你现在要配合我们接受检查。”那个男的还是不动,继续玩自己的游戏,口里还不停在骂执勤的民警。我看到这里,就回去包房继续玩我的游戏了。我在里面玩游戏的时候,听到他们还在外面争吵,过了一会,我就听到有人在喊“打起来了。”我连忙又出去,看到两个警察把那个男的抵在墙面上,想把他控制住,那个男的不停的反抗,其中一个警察还拿了一副手铐出来想铐住那个男的,但是没有成功。我连忙过去把收银员叫了过来,之后就有人报警了,就这样,警察和那个年轻男伢就僵持在那里。过了几分钟,又来了几个警察,把那个男伢带走了。他们走了之后,我听上网的有人说那个上网的男伢先动手打了警察,后来另外一个上来帮忙抱住那个男伢,双方就发生了肢体冲突。(3)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2日11点多钟,奓山街派出所的一名警察和一名协警来到星光网吧检查上网人员的身份证,核实实名登记,要我帮忙把上网人员的身份证收一下。我就到包间去收身份证,警察在外面检查身份证。我将包间里的身份证收完出来后,看到76号机上网的一个年轻男子边玩边骂。站在旁边的警察跟上网男子说:“这是例行检查,请你配合。”那个年轻男子不肯出示自己的身份证,还说:“那你们把证件给我看下。”于是警察就将胸前挂着的证件给这个年轻男子看了。年轻男子说:“现在假警察这么多,我凭什么相信你。”警察就说:“你不相信我是真的,那你跟我回所里去一趟。”说完警察要男子起身跟自己回派出所,那个男子不肯起身,嘴里还在说假警察什么的。我就去劝这个男子配合警察检查,后来这个男子就把身份证给了我,我就将身份证转交给了协警。当时这个男子嘴里还是在不停的骂,具体骂什么记不得了。我看到局面很紧张就去吧台给老板打电话。我打电话的时候听到发出一声很响的声音,我再过去看发现76号机的椅子倒在地上了,警察把那个男子拉到墙那里站着。警察叫我给派出所打电话,我正准备打电话的时候又来了两个警察,于是警察就把这个上网的年轻男子带走了。(4)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2日11时许,我在奓山街星光网吧内上网,有两个身穿警察制服的男子到了网吧,要上网的人出示身份证配合检查。一名警察走到我身旁要我出示身份证,我就将身份证交给警察,警察看了一会就将身份证还给我。警察挨个对上网人员的身份证进行检查,当检查到坐在我斜对面上网的一名男子时,警察要他出示身份证,他坐着上网,完全不理警察,警察又重复了几次要他出示身份证,他还是坐着上网不拿出身份证。我听到他还用那种找歪的口气要警察先出示证件,警察就要他站起来拿身份证配合检查,那名男子用手将警察推了一下,动手打了警察一下,另外一名警察上来将那名警察抱住,准备制服他,不让他继续动手打。然后那名男子挣脱的时候,把抱着他的那名警察推到了椅子上,然后继续用拳头打另外一个警察。后来那名男子不知跟谁打了一个电话,他在电话里说他在网吧上网时,有几个警察检查身份证,他不肯出示身份证,被警察打了。过了一会,我看到网吧的老板来了,和那名男子说了些什么后,警察将那名男子带走了。4、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22日,我在奓山街派出所值班,11时许我和派出所民警秦某沿318国道执勤巡逻,后来接到所领导的通知,要求我们到网吧检查。我与秦某就到奓山街永兴网吧检查,后到星光小区内的星光网吧去检查。大概11点半左右,我们从网吧外面的楼梯上楼,从网吧的后门进入网吧。秦某开始从网吧的后门处检查,我到前门收银台处找到网管,让网管将上网人员的身份证收起来以便我们集中在警务系统内核查人员的信息。这时候我看到秦某在网吧后面靠墙那边的一排的座位,要求座位上那个上网的人出示他的身份证,他不肯出示证件。我就走到秦某的旁边,这个上网的人说:“天天查身份证,你没有看到我在玩游戏!”秦某说:“我们是蔡甸分局奓山街派出所的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盘查,请你出示身份证。”然后这个上网的人说:“你们是假警察,我要报警!”后来网吧的网管过来劝他,他才肯把身份证拿出来,拿出来之后还一直说天天盘查,这时候秦某说:“我们的执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你的言行都将被我们记录。由于你不配合我们的工作,现在口头传唤你到派出所,请你跟我们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的检查。”这个上网的人听我们这么说,他更加不配合我们的工作,说“你们是假警察,我要找人来打你们!”然后他就把手机拿出来,打了一个电话,秦某看他要打电话,就上前去制止。我去要求网管将他的电脑关了。这时候,这个上网的人突然从座位上站起来,用右手拿着手机,朝秦某的左边太阳穴砸了几下,我看到对方动手,我就赶紧上前去抱住他,他还是不停的用手打秦某,我拿出手铐在秦某的配合下将他的右手铐住,他突然用力一甩将我甩开,我被甩到旁边一排的椅子上,扭到了脚,他甩我的时候还踩了我的脚。这时候我就用电台跟派出所联络,要求支援。在我联系的时候,对方还用脚踹了秦某腿部两脚,我继续上前去制止他,后来我和秦某将他拉到墙角,要求他站在墙角,直到派出所同事赶到现场,将他带到了派出所。(2)被害人李某1《关于我与秦某同志在星光网吧巡逻盘查时受伤的情况说明》。证明其与民警秦某在依法执行公务,被被告人郭彬彬打伤的事实。(3)被害人秦某《关于我与李某1同志在星光网吧巡逻盘查时受伤的情况说明》。证明其与协警李某1在依法执行公务,被被告人郭彬彬打伤的事实。5、被告人郭彬彬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0月22日11时许,我在奓山街星光网吧内上网,这时有两个警察到网吧来查身份证。警察检查到我时,就要我把身份证拿出来检查。我当时两个手都在玩游戏就没有第一时间把身份证给警察,同时我嘴里还在骂。然后警察要我把游戏停下来,我当时正在玩游戏没有理警察。网吧的女收银员过来劝我,我就把身份证给了这个女收银员,同时我还对警察说:“那把你的证件给我看一下。”于是警察就把他胸前挂着的证件给我看了,我说:“现在骗子这么多,谁知道你是不是真警察。”警察说:“我穿着制服,开着警车,已经表明我的身份了。”我就说:“我打电话报警叫真警察来。”警察说:“你跟我一起到派出所接受检查,看我是不是假警察。”我没有听警察的。警察就拉我起来,于是我就拿起我的手机,用我拿手机的手朝警察的头打了两下,还把警察的警帽打掉了。这时旁边的警察过来将我抱住,我就和那两个警察拉扯起来。后来这两个警察将我推到墙边把我控制住了。过了一会儿,又来了几个警察,将我带到派出所去了。6、鉴定意见。(1)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武平安法[2016]临字第2068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秦某的损伤属于轻微伤。(2)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武平安法[2016]临字第2069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李某1的损伤目前属于轻微伤。(3)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武平安法[2016]临字第2069号-1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李某1的损伤目前评定为轻微伤。7、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调取的奓山街星光网吧监控视频。证明本案的整个案发过程。(二)量刑方面的证据: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郭彬彬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奓山街派出所民警甘某、鄢某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郭彬彬是被民警抓获归案的,无自动投案情节。原审认为,被告人郭彬彬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2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彬彬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郭彬彬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上诉人郭彬彬的上诉理由:原审量刑过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支持上诉人郭彬彬的上诉理由。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2日中午11时许,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奓山街派出所民警秦某和协警李某1根据上级安排,对奓山街星光社区星光网吧的上网人员是否如实登记身份证信息进行检查。当民警秦某要求正在上网的上诉人郭彬彬出示身份证时,遭到郭彬彬拒绝并辱骂,并要求民警出示工作证。民警秦某向其出示工作证表明警察的身份后,郭彬彬仍然不配合民警检查,在网管人员魏某劝说下,郭彬彬将身份证交给魏某。郭彬彬仍然质疑并谩骂民警,于是民警秦某口头传唤郭彬彬到奓山街派出所接受调查,郭彬彬拒不服从民警的传唤。在民警秦某准备对郭彬彬强制传唤时,郭彬彬拿起手机朝民警秦某的头部打了两下。协警李某1配合民警秦某对郭彬彬进行强制传唤,被郭彬彬甩倒在椅子上。随后赶到现场的民警将郭彬彬带回派出所。经鉴定,民警秦某及协警李某1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上诉人郭彬彬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二审经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郭彬彬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2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郭彬彬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根据郭彬彬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郭彬彬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丽敏审判员  刘永祥审判员  许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云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