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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周敏、向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周敏,向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2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负责人:黄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员工。被告:周敏,被告:向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被告周敏、向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敏、向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撤回对被告周敏、向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9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易晓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方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