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1执5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福桥、张存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桥,张存亮,郭金环,张大伟,张龙伟,王海丽,张强,王书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1执565-4号申请执行人刘福桥,男,1956年生,回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执行人张存亮,男,1964年日生,汉族,住邢台市。被执行人郭金环,女,1962年生,汉族,住邢台市。被执行人张大伟,男,1984年生,汉族,住邢台市。被执行人张龙伟,男,1988年生。汉族,住邢台市。被执行人王海丽,女,1983年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张强,女,1990年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王书芬,女,1960年生,汉族,住邢台县。本院在执行刘福桥与张存亮、郭金环、张大伟、张龙伟、王海丽、张强、王书芬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存亮、郭金环、张大伟、张龙伟、王海丽、张强、王书芬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胜敏审判员 赵占超审判员 宋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艳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