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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羊薛艳、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四川平武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薛艳,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21号申请执行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四川平武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白林金,理事长。被执行人:羊薛艳,女性,汉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大桥镇。被执行人:黎勇,男性,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申请执行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羊薛艳、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根据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于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应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其均未按期履行。据此,本院已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其他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黎勇名下的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经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下落。现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龚术伦审 判 员  王为民助理审判员  陈斯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占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