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卢峰林、赖朝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峰林,赖朝富,伍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卢峰林,男,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赖朝富,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现住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伍建忠,男,1970年5月6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赣州市南康区。本院在执行卢峰林与被执行人赖朝富、伍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赖朝富、伍建忠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赖朝富、伍建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洪审 判 员 袁长宣审 判 员 唐 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邱全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