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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胡文秋与李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秋,李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1349号原告:胡文秋,女,汉族,生于1996年9月10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胡耀平,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生于1973年1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路127号。法定代表人:张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秋与被告李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秋撤回对被告李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9元,由原告胡文秋负担。审判员  李小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宏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