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922江苏曼诺普家纺有限公司与南通越强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曼诺普家纺有限公司,南通越强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2922号原告:江苏曼诺普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南海东路765号。法定代表人:欧玉风,董事长。被告:南通越强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杨世桥村。法定代表人:张淑琴,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曼诺普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越强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曼诺普家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曼诺普家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曼诺普家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赟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天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