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恢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丽超与被执行人承德运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恢复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超,承德运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419号申请执行人:张丽超,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承德运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张秀宽,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丽超与被执行人承德运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6)冀0825民初22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丽超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承德运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1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22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