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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金玉与陶新武、刘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玉,陶新武,刘德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762号原告:杨金玉,女,1971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陶新武,男,52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刘德利,男,51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玉诉被告陶新武,刘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周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