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金玉与陶新武、刘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玉,陶新武,刘德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762号原告:杨金玉,女,1971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陶新武,男,52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刘德利,男,51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玉诉被告陶新武,刘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周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