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兰英与王红岩、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兰英,王红岩,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185号原告陈兰英,女,汉族,生于1962年4月3日,住河南省淅川县。委托代理人赵永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红岩,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6日,住河南省淅川县。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新海,总经理。住所地新乡市人民东路人防大楼7楼。委托代理人郭满泉,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兰英诉被告王红岩、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袁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现因案情复杂,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马华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袁松、人民陪审员邹会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马华强审 判 员 袁 松人民陪审员 邹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