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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台塑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台塑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72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954233171R。法定代表人:毛寄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辉滨、贺斐飞,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塑海运有限公司(FormosaPlasticsMarineCorp),住所地中国台湾地区台北市松山区敦化路201号7楼。法定代表人:赖金池,协理。委托代理人:沈克、杨旭峰,上海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台塑海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台塑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115.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伊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舒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