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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赵秀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娟,王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744号申请执行人:赵秀娟,女,1985年11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水县。被执行人:王明华,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赵秀娟申请执行王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7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秀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明华支付货款26498元、案件受理费231元及延迟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明华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明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秀娟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王明华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赵秀娟申请执行的货款26498元、案件受理费231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王明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秀娟发现被执行人王明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占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