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朱强与刘红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强,刘红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54号原告:朱强,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刘红心,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朱强与被告刘红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作出(2016)黔0627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朱强不服上诉,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民终8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7元,减半收取818.5元,由原告朱强承担。审 判 长 冉翔飞审 判 员 田景刚人民陪审员 田红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江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