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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15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住喀左县卧虎沟乡。被执行人:徐某某,住喀左县卧虎沟乡。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辽1324民初2480号行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佳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