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15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住喀左县卧虎沟乡。被执行人:徐某某,住喀左县卧虎沟乡。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辽1324民初2480号行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佳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