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民再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魏德山与被申请人张祝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魏德山,张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再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德山,男,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祝,男,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再审申请人魏德山与被申请人张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4)鲅民二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后魏德山不服,上诉本院,本院审理后作出(2014)营民三终字第569号民事判决,后魏德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魏德山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张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庭审过程中魏德山称,钱是在施工中产生,当时由于政府拨款不及时让其想办法解决,后让张祝拿“沈阳市第四建筑工程(集团)公司营建分公司”的财务章给其打的欠条。张祝是在张庆师授意打的条,但是现在张庆师不承认,其只能起诉张祝。而从沈阳四建与魏德山所签协议书可以看出,当时代表甲方沈阳四建签字的是张庆师,而沈阳市第四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否认营建分公司的存在,魏德山亦提出财务章系张祝私刻的,因此,原审应查清张祝借款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其个人行为后下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营民三终字第569号民事判决及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4)鲅民二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崔 琦审判员 刘丛博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