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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华信用社、詹火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华信用社,詹火山,詹裕泉,詹进旺,詹福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614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华信用社,住所地:安溪县。被执行人:詹火山,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詹裕泉,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詹进旺,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詹福墘,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华信用社与詹火山、詹裕泉、詹进旺、詹福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闽0524民初61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詹火山、詹裕泉、詹进旺、詹福墘尚欠申���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华信用社借款人民币95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当事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4民初6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