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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25刑初163号公诉机关昌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中共党员,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工程技术运维部主任。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昌乐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受贿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瀚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春节前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工程技术运维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本单位光缆铺设工程外包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47100元,为其谋取利益。分述如下:1、2015年春节前至2017年春节后,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分五次收受于某现金2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2、2015年春节前至2017年春节后,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分四次收受张某乙现金18000元,为其谋取利益。3、2015年春节前至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分五次通过王某甲收受王某乙现金和购物卡4100元,为其谋取利益。4、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王某乙现金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被告人张某甲已将涉案赃款全部退缴昌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经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干警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乙、于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工作手册、工程立项施工付款流程,潍坊万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合格证、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广电工程施工单位入围项目施工合同,昌乐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安全协议书,施工单位信息表,工程项目付款明细,付款凭证,办案说明,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对张某甲基本情况的证明,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任免职务的通知,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营业执照,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坊子等分公司的决定,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基本信息审核确认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71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全部退赃,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二、扣押于昌乐县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张某甲受贿所得47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雪源审 判 员  丛金凤人民陪审员  李仕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盖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