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范兰存与北京明德顺光投资有限公司、计晨淞、王金、鲁文、金旖旎探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兰存,北京明德顺光投资有限公司,计晨淞,王金,鲁文,金旖旎
案由
探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701号原告:范兰存,住辽宁省凌源市,电话:150XX****XX。委托代理人:赵希强,住辽宁省凌源市,电话:150XX****XX。被告:北京明德顺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云会里远流清园3号楼3-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话:139XX****XX。法定代表人:计晨淞,职务:执行董事。被告:计晨淞,1972年4月9人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电话:139XX****XX。被告:王金,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电话:139XX****XX。被告:鲁文,住北京市海淀区,电话:150XX****XX。被告:金旖旎,住北京市海淀区,电话:15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兰存诉被告北京明德顺光投资有限公司、计晨淞、王金、鲁文、金旖旎探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兰存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明德顺光投资有限公司、计晨淞、王金、鲁文、金旖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兰存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明德顺光投资有限公司、计晨淞、王金、鲁文、金旖旎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兰存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范兰存负担。审判员 赵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