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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5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雷与宿州市程天天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宿州市程天天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551号原告:王雷,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宿州市程天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大道与浍水西路交叉口向东500米(安徽省工程技术学院内)法定代表人: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雷诉被告宿州市程天天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雷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雷负担。审判员  马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滕焕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