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3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3906锡山区国花瓷贸易商行与姑苏区咱一家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锡山区国花瓷贸易商行,姑苏区咱一家贸易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3906号原告:锡山区国花瓷贸易商行。经营者:王澄。被告:姑苏区咱一家贸易商行。经营者:李蓉。原告锡山区国花瓷贸易商行与被告姑苏区咱一家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锡山区国花瓷贸易商行于2017年6月20日以原告主体有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锡山区国花瓷贸易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锡山区国花瓷贸易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锡山区国花瓷贸易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振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