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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乔文华与贾小军、XX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文华,贾小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732号申请执行人乔文华,男,195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贾小军,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XX,女,197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乔文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23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贾小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贾小军、XX偿还申请执行人乔文华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2%计算)。二、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申请执行费410元由被执行人贾小军、XX负担。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2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乔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慧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6月20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张伟审判员:刘鑫乔海波记录人:刘慧评议如下:刘鑫:本院在执行乔文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23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贾小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贾小军、XX偿还申请执行人乔文华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2%计算)。二、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申请执行费410元由被执行人贾小军、XX负担。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2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张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同意终结。乔海波:同意终结。合议庭意见: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2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