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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7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赖某某、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868号申请执行人赖某某,男,汉族,1963年8月19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18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15.0617万元。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司法措施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的标的为15.0617万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曾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