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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曹毅与三门峡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谷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毅,三门峡天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谷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705号申请执行人曹毅,男,生于1967年12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三门峡天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谋,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特色商业区神泉路东段。被执行人河南天谷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顺利,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张茅乡白土坡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毅申请执行三门峡天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谷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曹毅已申请自诉,追究被执行人河南天谷农业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朋军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振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