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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赵勇与沈阳市于洪区光辉街道门台村民委员会、王金纲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沈阳市于洪区光辉街道门台村民委员会,王金纲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3231号原告:赵勇,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光辉街道门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于洪区光辉街道门台村。负责人:汤勇,系村委会主任。被告:王金纲,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赵勇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光辉街道门台村民委员会、王金纲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勇、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光辉街道门台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汤勇、被告王金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金纲返还原告承包地1.61亩;2、被告向原告返还从2003年至2017年的粮食补贴。事实和理由:我是于洪区光辉乡门台村村民,1998年1月,我承包了土地1.61亩,由于没有能力耕种,便委托亲属胡忠喜代为耕种。2000年门台村委会以我弃耕为由,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私自将我的耕地交给王金纲耕种。从2003年起至2017年,村委会未向我发放政府给农民的粮食直接补贴。我多次找到村委会,要求返还承包地1.61亩并发放粮食补贴,均遭其拒绝。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赵勇于1998年1月5日取得于洪区光辉乡门台村1.61亩土地的土地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1998年1月-2027年12月。被告王金纲于2005年2月20日取得包含赵勇承包的1.61亩土地在内的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期限为2005年1月-2026年12月。本院认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赵勇和被告王金纲就同一土地拥有两份相冲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本院亦无法对人民政府颁发的权属证书确认效力,故该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并未明确,应由发证机关确权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栾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国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