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4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汉敏、邓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敏,邓汉斌,王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730号申请人:张汉敏,男,1955年2月7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案外人:陈勇华,男,1966年6月6日,住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邓汉斌,男,1963年7月21日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王琼,女,1974年6月1日生,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张汉敏与被申请人邓汉斌、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张汉敏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邓汉斌、王琼名下合计2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同值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案外人陈勇华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汉敏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邓汉斌、王琼名下合计2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同值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二、查封案外人陈勇华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银河里80-85号天梨豪园二期A栋3单元5层1室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审 判 员 万文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良志书 记 员 冯 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