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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9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宁津县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桂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957号之一原告:宁津县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城南环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张海平,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桂芳,男,汉族,1968年5月12日出生,住宁津县。原告宁津县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鲁1422民初957号民事裁定,将被告杨桂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星分理处账户:15×××71内存款2590元予以冻结。原告宁津县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予以准许。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津县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桂芳的起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桂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星分理处账户:15×××71内存款259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长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家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