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通辽市碧桂园酒店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中华麦饭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碧桂园酒店有限公司,内蒙古中华麦饭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534号原告:通辽市碧桂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国北路。法定代表人:梁裕尤,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博,女,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内蒙古中华麦饭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体育广场东侧。法定代表人:梁刚,职务,经理。原告通辽市碧桂园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中华麦饭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通辽市碧桂园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碧桂园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碧桂园酒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通辽市碧桂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彩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繁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