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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红与罗福春、高冰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罗福春,高冰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783号原告:王红,女,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罗福春,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高冰妹,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原告王红与被告罗福春、高冰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红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庭外和解,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苏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