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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确民执字第00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确民执字第00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周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银行存款13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杨某某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某某在银行存款1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信爱民审判员 何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书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