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确民执字第00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确民执字第00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周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银行存款13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杨某某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某某在银行存款1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信爱民审判员 何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书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