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谷国春、亓晓雨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国春,亓晓雨,曹成彬,朱向涛,孙英强,张荣义,杨照波,韩延忠,李杰实,任超,王凯,吕亮,张艳萍,贾良,毕研超,康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刑初54号被告人谷国春,男,曾用名:王伟,1984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莱芜市,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莱芜市菜城区。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亓晓雨,女,1996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莱芜市莱城区,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莱芜市菜城区。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纪荣利,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曹成彬,男,曾用名:曹戚宾,1988年11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莱芜市莱城区,大专文化,莱芜市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莱芜市莱城区。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辩护人李淑贤,山东隆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向涛,男,曾用名:朱向波,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莱芜市菜城区,高中文化,个休运输,住莱芜市。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2016年9月7日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贤德,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英强,男,曾用名:孙应强,1992年12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莱芜市莱城区,初中文化,莱芜市中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莱芜市菜城区。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荣义,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莱芜市张家洼经济开发区,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住。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照波,男,1982年3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莱芜市莱城区,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住莱芜市莱城区。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韩延忠,男,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莱芜市菜城区,中专文化,莱芜市中信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经理,住莱芜市。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杰实,男,1988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莱芜市莱城区,大专文化,莱芜市中信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住。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任超,男,1988年12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莱芜市菜城区,大专文化,莱芜市方圆建设集团员工,住。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波军、孟艳,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凯,男,1988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莱芜市菜城区,高中文化,莱芜新能燃气有限公司钢城加气站站长,住莱芜市莱城区。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吕亮,男,1987年3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莱芜市莱城区,高中文化,无业,住。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艳萍,女,1974年4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莱芜市莱城区,大专文化,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员工,住莱芜市莱城区。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贾良,男,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莱芜市莱城区,初中文化,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员工,住莱芜市莱城区。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毕研超,男,曾用名:毕研明,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莱芜市莱城区,初中文化,莱芜远洋经济合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莱芜市莱城区。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康宁,男,1978年6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莱芜市菜城区,高中文化,莱芜市瀛元保险超市经理,住莱芜市莱城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国春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和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亓晓雨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曹成彬、孙英强、吕亮、毕研超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张艳萍、贾良犯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朱向涛、张荣义、杨照波、韩延忠、李杰实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任超、王凯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康宁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需对被告人韩延忠、李杰实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对被告人韩延忠、李杰实的审理。审 判 长 谷 月人民陪审员 韩克柱人民陪审员 陈秀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迎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