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吴育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吴育忠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2433号原告: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燎原路7号。法定代表人:蒋立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中厚,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德元,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育忠,男,198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育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以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彦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