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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62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经向有关部门查询,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