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栗井玉、贺凤芬、罗中山、刘玉国、吴向杰、娄向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栗井玉,贺凤芬,罗中山,刘玉国,吴向杰,娄向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444号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刚。委托代理人:许威,女。被告:栗井玉,男。被告:贺凤芬,女。被告:罗中山,男。被告:刘玉国,男。被告:吴向杰,男。被告:娄向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栗井玉、贺凤芬、罗中山、刘玉国、吴向杰、娄向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00元,全额退回磐石吉银村镇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孙莲华人民陪审员 柳广义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房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