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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栗井玉、贺凤芬、罗中山、刘玉国、吴向杰、娄向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栗井玉,贺凤芬,罗中山,刘玉国,吴向杰,娄向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444号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刚。委托代理人:许威,女。被告:栗井玉,男。被告:贺凤芬,女。被告:罗中山,男。被告:刘玉国,男。被告:吴向杰,男。被告:娄向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栗井玉、贺凤芬、罗中山、刘玉国、吴向杰、娄向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00元,全额退回磐石吉银村镇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孙莲华人民陪审员  柳广义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房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