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万隆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万隆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金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768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47号。组织机构代码56673972-8。法定代表人杨宪,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万隆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开发区淮河路69号3幢二楼。法定代表人计相龙,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金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104-8号。法定代表人杨建设,经理。本院在执行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万隆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金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200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营万隆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金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营万隆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金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乾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