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军伟、张丽娜等与新密市曲梁镇周庄村村委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伟,张丽娜,周玉根,刘炫熠,刘一言,新密市曲梁镇周庄村村委会,新密市周庄村村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923号原告:刘军伟,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张丽娜,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新彦,新密市刘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凯文,男,1952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系原告刘军伟父亲。原告:周玉根,女,195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冯新彦,新密市刘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炫熠,男,200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刘一言,女,200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二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刘军伟,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二原告父亲。二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张丽娜,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二原告母亲。被告:新密市曲梁镇周庄村村委会。住所地:新密市曲梁镇周庄村。负责人:周振江。被告:新密市周庄村村民组。住所地:新密市曲梁镇周庄村。负责人:周春林。原告刘军伟、张丽娜、周玉根、刘炫熠、刘一言与被告新密市曲梁镇周庄村村委会、新密市周庄村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伟、张丽娜、周玉根、刘炫熠、刘一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刘军伟负担。审判员 张聪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