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志光与孟凡云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光,孟凡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2执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光,男,汉族。被执行人:孟凡云,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志光与孟凡云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孟凡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文胜代理审判员 史彦彬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 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