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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财保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常萍与被申请人郑常友、黄晓惠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财保106号之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常友,黄晓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财保10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常萍,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申请人:郑常友,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申请人:黄晓惠,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重庆市荣昌县。申请人郑常萍与被申请人郑常友、黄晓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川1028财保106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郑常友、黄晓惠的银行存款,以250000元为限;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郑常萍、财产共有人黄某为本案财产保全所提供的四川省隆昌县的房产。申请人郑常萍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常友、黄晓惠所有银行存款的冻结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常萍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常友、黄晓惠所有银行存款的冻结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凌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