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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5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城阳区万都花卉种植基地与青岛同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阳区万都花卉种植基地,青岛同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570号原告:城阳区万都花卉种植基地,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沟岔社区。负责人:汲彤彤。被告:青岛同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112号万达广场2FA-A。法定代表人:郭芳,经理。原告城阳区万都花卉种植基地与被告青岛同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城阳区万都花卉种植基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4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花卉租赁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0月10日签订了花卉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花卉,被告租赁后一直未付租赁费,故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城阳区万都花卉种植基地系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应以业主或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故城阳区万都花卉种植基地之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城阳区万都花卉种植基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逄锦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鞠晓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