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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601号原告: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钢大道182号。法定代表人:何亚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庆友,该公司职工。被告:杨某某,女,住。原告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到本院按要求交纳公告费用,致使该案件不能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国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迎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