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淮南市八公山镇人民政府与朱某某、李某某、淮南市八公山宾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八公山镇人民政府,朱某某,李某某,淮南市八公山宾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646号原告:淮南市八公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武新春,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宾馆,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负责人:李某某,该宾馆经理。原告淮南市八公山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朱某某、李某某、淮南市八公山宾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淮南市八公山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淮南市八公山镇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李某某、淮南市八公山宾馆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南市八公山镇人民政府撤诉。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