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万宝泉与张桂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宝泉,张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1121号申请执行人万宝泉,男性,1952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张桂英,女性,1961年1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王书生,男性,1954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宝泉与被执行人张桂英、王书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81执恢112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桂英、王书生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子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