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执恢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万宝泉与张桂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宝泉,张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1121号申请执行人万宝泉,男性,1952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张桂英,女性,1961年1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王书生,男性,1954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宝泉与被执行人张桂英、王书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81执恢112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桂英、王书生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子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