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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程秀方与四川省川南煤业有限公司鲁班山南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秀方,四川省川南煤业有限公司鲁班山南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30号申请人程秀方,男,生于1974年2月21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代理人贾安平,长宁县开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南煤业有限公司鲁班山南矿,地址: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长宁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4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秀方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南煤业有限公司鲁班山南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诉讼费1100元,2017年6月1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在破产审查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524执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小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