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5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立龙与甄建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龙,甄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357号申请执行人王立龙,男,汉族,1972年3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新墩镇白塔村四社,身份证号622201197203182411。被执行人甄建涛,男,汉族,1987年7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大满镇大沟村六社,身份证号62220119870705365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龙与被执行人甄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20日申请人王立龙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