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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少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东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刑初8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少东,男,汉族,1985年10月3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职中文化,现住,原系石家庄瑞百国投资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高斌炜,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少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少东及其辩护人高斌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至2012年底,被告人陈少东在明知其工作的石家庄瑞百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国家相关金融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发放宣传单页、店内咨询讲解的方式,以投资炒黄金为名,向吴某、刘某2等人累计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66万元以上,实际损失金额2.55万元以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少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少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少东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在量刑方面,被告人陈少东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1、被告人陈少东系自首;2、被告人陈少东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3、被告人陈少东主动向侦查机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4万元;4、被告人陈少东所吸收公众存款,在审查起诉前已大部分退还集资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较小。经审理查明:(一)犯罪事实:石家庄瑞百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5日,住所地为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65号汇景国际1-2-1108,法定代表人路某,经营范围:投资信息咨询(金融、证券、期货及教育咨询除外)。2011年8月,被告人陈少东开始到石家庄瑞百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6月份开始担任公司挂名股东,在公司实际负责宣传工作。2011年8月至2012年底,被告人陈少东在明知其工作的石家庄瑞百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国家相关金融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放宣传单页、店内咨询讲解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投资黄金为名,许以高额利息,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参照2016年3月31日,河北金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冀某司会鉴定中心[2014]会检字第04006-1号《补充鉴定》及集资人的陈述:被告人陈少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共计66万元,给2名集资人造成经济损失2.55万元。(二)量刑事实:1、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陈少东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案发后,被告人陈少东主动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经济大队侦查支队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3、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陈少东主动返还集资人吴某经济损失0.75万元、集资人刘某2经济损失1.8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少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少东的供述与辩解,集资人刘某2、吴某、郭某、李某1、李某2、白某等人的陈述,同案犯路某、彭绍雷、张某的供述,河北金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对张某、路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司法会计鉴定(补充鉴定),石家庄瑞百国投资咨询公司工商注册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投资协议书、资金托管管理合同书、收款收据,石家庄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集资人吴某、刘某2出具的收条,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少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少东的行为系在他人的安排下进行,故本案中被告人陈少东的行为在此次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少东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少东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少东积极返还集资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少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违法所得4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 虹代理审判员 张 芳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一丹 来自: